(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秦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秦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