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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诉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关×,女。被告: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