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诉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关×,女。被告: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