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双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辉,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吴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杨双辉,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昭才。被执行人吴昭才,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吴昭才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吴昭才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