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樊小印诉樊小留、樊毛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印,樊小留,樊毛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樊小印,男,1953年出生,汉族。被告樊小留,又名樊玉红,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樊毛桃,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印诉被告樊小留、樊毛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小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小印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方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