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世峰与吉万管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峰,姚占平,吉万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326号原告李世峰。原告姚占平。被告吉万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峰、姚占平与被告吉万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峰、姚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峰、姚占平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