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李伟、李铁军、李新、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李伟,李铁军,李新,李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负责人:刘贵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子,该行办公室主任。被告:李伟,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李铁军,男,汉族,1983年2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李新,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岩,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李伟、李铁军、李新、李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原告已预交7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继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