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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谭学义与林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谭学义,居民。被告林永伟,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7095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谭学义与被执行人林永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永伟名下有汽车两辆鲁Q.516**、鲁Q.7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永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516**、鲁Q.700**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