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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良原与洪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原,洪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张良原,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洪西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原与被告洪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原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良原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