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玲、章柏荣与章柏荣、洪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章柏荣,洪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玲。被告章柏荣。被告洪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负责人乔明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章柏荣、洪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