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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富超与杨秀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罗富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勇,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秀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超诉被告杨秀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富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富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富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富超承担。审 判 长  向贤琼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李启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