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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吴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田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