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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二郑与任广友、牛文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二郑,牛文杰,任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韩二郑,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郝瑞银,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牛文杰,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任广友,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称:2015年6月28日9时10分许,牛文杰驾驶鲁RCC8**号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任广友驾驶的鲁R0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后又与韩二郑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损坏,韩二郑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2号认定,牛文杰、任广友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韩二郑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韩二郑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牛文杰驾驶的鲁RRCC8**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任广友驾驶的陕汽牌SXXXXXXXXX鲁R0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二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牛文杰驾驶的鲁RCC8**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扣押被申请人任广友驾驶的陕汽牌SXXXXXXXXX鲁R0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