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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潮与刘继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潮,刘继智,王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潮,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继智,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枝,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张潮与刘继智、王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2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潮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继智、王春枝给付案款20847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潮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潮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刘继智、王春枝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潮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方展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