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友波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友波,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友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友波分别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及普宁市流沙镇等地购买淫秽DVD影碟,随后在潮阳区海门镇老区明德园路口处摆卖,每张进货价3元,贩卖价5元,每张牟利2元。先后贩卖淫秽影碟给林某顺12张、许某彬60张以及一些过往的顾客(身份不明)。至2014年11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郑友波在摆卖影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可疑淫秽DVD影碟145张。经鉴定,该145张DVD以及从许某彬、林某顺处扣押的72张影碟中,202张影碟有淫秽内容,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友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彬、陈某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顺的证言,被告人郑友波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音像制品审查鉴定目录表,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友波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贩卖淫秽物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友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友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友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汉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