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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美群、徐懿等与徐新民、蔡美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群,徐懿,徐新民,蔡美华,徐兰,徐明,徐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金美群。原告:徐懿。法定代理人:金美群。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民。委托代理人:蔡驰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美华。被告:徐兰。被告:徐明。被告:徐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群、徐懿与被告徐新民、蔡美华、徐兰、徐明、徐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群、徐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群、徐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金美群、徐懿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标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