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郭延法与管文龙、花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03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法,管文龙,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31-1号申请执行人:郭延法,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管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花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履行欠款128819元及利息10982.36,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44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14431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管文龙、花丽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