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永春与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春,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春,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李瑞明。申请执行人陈永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按国家规定比例为申请执行人陈永春补缴2004年9月至2010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生育保险、2004年9月至2010年4月医疗保险、2004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处核算为准)。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