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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秀便与赵永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便,赵永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便。被执行人赵永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65463.8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27日的利息2818.22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6元、执行费89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自行和解,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