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秀便与赵永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便,赵永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便。被执行人赵永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65463.8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27日的利息2818.22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6元、执行费89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自行和解,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