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树勇与丁伟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勇,丁伟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杜树勇,男,住柘城县。被告丁伟旗,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勇诉被告丁伟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树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树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杜树勇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