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田茂彬、许朝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茂彬,许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田茂彬,男,1987年1月16日生,土家族,务农。被执行人许朝平,女,1990年2月9日生,土家族,务农,系被执行人田茂彬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田茂彬、许朝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田茂彬、许朝平2008年2月23日结婚,2008年10月21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田仁敏,女;2010年10月29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田慧玲,女;2011年12月6日生育第三个孩子田家慧,女;2014年5月19日生育了第四个孩子田富祥,男。被执行人田茂彬、许朝平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小孩田仁敏,超生两个孩子田家慧、田富祥,违反了《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0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田茂彬、许朝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田茂彬、许朝平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7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陈 刚审判?员?冉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