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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二军与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军,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81号原告张二军。委托代理人张军。委托代理人张矗,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其春,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张二军诉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二军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军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二军免于缴纳。审 判 长  施 华审 判 员  宁辉远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楠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