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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某、韩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申请人刘某某承担;执行费539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承担,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欠款太多无力支付,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