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4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某、韩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申请人刘某某承担;执行费539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承担,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韩某某欠款太多无力支付,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