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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建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建字第5号原审申请人(甲方)王才生。原审申请人(乙方)张培英。原审申请人(甲方)王才生与原审申请人(乙方)张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绍诸调确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诸检民(行)监(2015)33068100014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王才生与张培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本案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君审 判 员 叶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