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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章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27日,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撤诉自愿、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