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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军、孟德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军,孟德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翟小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军,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德英,女,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与被告汪军、孟德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汪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德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润公司诉称:2014年9月11日,被告汪军获知原告宏润公司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9月22日,将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室房屋无偿赠与给本案另一被告孟德英,宏润公司在对被告汪军申请财产保全时获知其上述行为,宏润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汪军与孟德英关于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号房屋的赠与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汪军辩称:宏润公司的起诉无法律依据。孟德英系汪军的母亲,案涉房屋系汪军父母于2008年赠与汪军,案涉房产曾被汪军抵押至银行贷款300000元,系其父母帮其还清,现其父因病需手术,家庭经济紧张,故汪军将案涉房屋回赠给其母孟德英。且2014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时汪军并不知道宏润公司已经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自己,更不知道宏润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直到2014年10月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山法院)送达的传票时才知晓此事。前述的民间借贷案件,宏润公司和汪军于2015年1月13日在雨山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宏润公司在明知汪军将案涉的江东小区5栋201号房屋赠与给孟德英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还跟汪军就民间借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应视为对其处分财产行为的认可。孟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宏润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宏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汪军、孟德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民事起诉状、诉讼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宏润公司在2014年9月10日向雨山法院起诉汪军要求其归还借款并于2014年9月11日获得雨山法院受理的事实;4、城镇房屋登记簿2页、赠与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汪军与孟德英系直系亲属关系,并证明汪军将其名下的位于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室的房屋无偿赠与孟德英的事实,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汪军对宏润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宏润公司所举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只能证明案涉房屋是汪军父母于2008年赠与给汪军,现在由汪军回赠了的事实,不能达到宏润公司的证明目的。汪军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公证书1原件1份,证明2008年10月28日汪军父母将江东小区5栋201的房子赠与给汪军个人,并办理公证的事实;2、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复印件、马鞍山十七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证明汪军的父亲汪大华患有××,须由十七冶医院转到上海长海医院治疗,家庭经济紧张,故汪军将父母赠与的房产返还给父母的事实;3、(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原件1份,证明宏润公司与汪军就该民间借贷案件在2015年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且宏润公司明知本案被告汪军与孟德英办理了房屋赠与手续的情况下依旧与汪军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且双方在雨山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时,宏润公司已承诺不会找汪军麻烦。宏润公司对汪军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汪军父母赠与汪军的房产于2008年已经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9月汪军将该房产赠与其母属于另一个赠与关系,并非返还。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是真的,该转诊审批表及病历办理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而汪军早在2014年9月即将房产赠与其母,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达不到汪军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汪军欠宏润公司的1400000元于2014年8月24日到期,其未按时还款,宏润公司起诉后,双方在雨山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但汪军依旧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无偿赠与房产给其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逃避债务的行为。孟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汪军所举证据1、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宏润公司所举证据及汪军所举的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亦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宏润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本案被告汪军及案外人张磊、马鞍山市欧立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立克公司)归还所欠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3日,本院就该案出具(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在调解书中确认如下内容:一、张磊以皖E×××××号车折抵马鞍山市宏润贷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二、张磊于2015年1月14日前归还马鞍山市红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967470元;三、汪军、马鞍山市欧立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张磊、汪军、马鞍山市欧立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一)、(二)、(三)项协议履行,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五、双方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并未得到履行,后宏润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第(一)项协议中张磊所有的牌照为皖E×××××号的车辆已被本院执行。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汪军与孟德英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附关系证明)。赠与人有住房一套,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室,所有权证号为:2008021303,建筑面积为147.27平方米,现双方协商一致就赠与房产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人自愿将其拥有的上述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人赠与的上述房产。三、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四、本合同一式一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赠与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就案涉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产价值约700000元,对该估价宏润公司表示认可。再查明,汪军名下已无房产、车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宏润公司认为2014年9月11日其向汪军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后汪军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无偿赠与其母孟德英的行为有明显的躲避债务的恶意,对宏润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宏润公司诉本案被告汪军及案外人张磊、欧立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为967470元,汪军将其个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约为700000元的位于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室房屋无偿赠与其母孟德英,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足额清偿所欠债务,该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底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另一被告孟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故宏润公司申请撤销汪军与孟德英关于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号房屋的赠与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汪军与孟德英关于花山区江东小区5栋201号房屋的赠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蔚群审 判 员  周冰一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底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