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赌博罪2015刑初175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7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湖南省衡山县,住湖南省衡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9月23日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谢家南社街二巷6号1楼其租住处,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10月9日21时许,罗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48张、赌资人民币3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23日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谢家南社街二巷6号1楼其租住处,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10月9日21时许,罗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48张、赌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证据保全清单,证人何某、冯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陈某、彭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48张,予以没收;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