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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戴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安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