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闫生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生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020号罪犯闫生莲,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生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九月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98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47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生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生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闫生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生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