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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傅金元、吴安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傅金元,吴安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渭清。委托代理人:陈福美。被告:傅金元。被告:吴安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曹阳。原告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傅金元、吴安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