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史建华与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华,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华。被执行人管跃。被执行人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三塘工业园(三塘村2组)。法定代表人管跃,公司总经理。关于史建华申请执行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建华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管跃、江苏环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建华同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