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凯诉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凯,张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田凯,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林,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告田凯与被告张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凯的委托代理人余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凯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日,被告张福林从其处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5000元,说有急事用,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但到期后其一直追要,被告一直说没钱还。故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福林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15.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凯与被告张福林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日,被告张福林从原告田凯处借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注明:乙方张福林身份证号码610112198603112011今借甲方田凯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1019501X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日期2014年1月1日,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日。借款利息为5000元到期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甲方:田凯乙方:张福林2014年1月1日。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田凯拾伍万元整(150000)张福林2014年1月1日。后双方因还款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在向被告送达传票时,经询问,被告承认2014年1月1日的借据是其本人出具,其认可,但其现在暂时无力偿还,请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条,且被告对借据也予以承认,故对该笔债务,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凯借款15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15.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