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原告顾某甲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萍、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原、被告之子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顾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致使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责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真正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