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宁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翟海玉、陆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永基置业有限公司,翟海玉,陆庆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济宁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显,董事长。被告翟海玉,山东省嘉祥县建设南路41号1排5号。被告陆庆英,与被告翟海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海玉、陆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庆英名下位于济宁市富丽华佳苑小区房产一处,并由孙华东提供位于古槐辖区开泰花园小区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华东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开泰花园小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查封被告陆庆英名下位于济宁市富丽华佳苑小区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珂人民陪审员 董 国人民陪审员 李永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