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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8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永财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8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财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