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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颜晓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颜晓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法定代表人潘振国,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颜晓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颜晓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颜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平县明集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