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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三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三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铭、李岸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三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珍。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220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中,车辆驾驶人陈述称是被执行人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开车,但是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车辆驾驶人陈述的上述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即缺乏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主要证据,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20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