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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娇与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娇,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27号原告杨娇,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4号附2号碧景苑1幢3-2,组织机构代码:55202306-7。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杨娇与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初攀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婷婷、人民陪审员李国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泽源,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娇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上班,每天按时上班,每月工资按时在公司签字领取,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突然停止生产,导致原告失去工作,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且原告几个月的工资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628元(3个月×12407元/月);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克扣的工资47857元。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陈述的入职时间及公司停产时间没有异议,对原告的工资标准没有异议,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2.同意按原告请求的金额支付克扣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上班,每月工资签字领取。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停止生产。2015年1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龚凤娟出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主要载明:经调查核实,被告单位存在拖欠于光建、向敏等20人劳动报酬388946.4元的行为,现责令被告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其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628元;2.支付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克扣的工资47857元。2015年3月27日,该委员会向原告出具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2015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克扣的工资4785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2014年8月27日入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金额为38362元(3个月×12407元/月+12407元/月÷21.75天/月×2天)。对超出部分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娇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62元;二、被告重庆雅兆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娇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克扣的工资47857元;三、驳回原告杨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初攀东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