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洪军、孙国香等与陈志敏、北京鲁海恒创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王洪军,农民。原告:孙国香,农民,(系王洪军之妻)。原告:王晓梦,农民,(系王洪军之女)。原告:王奥,学生,(系王洪军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洪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金马口村。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敏,司机。被告:北京鲁海恒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鲁海恒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981室。负责人:庞银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司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会丽,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文江,公司法律顾问,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鹿泉一中家属楼。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8232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陈志敏、北京鲁海恒创公司辩称:我们对事故的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车辆在被告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我公司需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体检证明、事故认定书及保单均合法有效后,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合理合法损失。在不核实证件合法有效性前,我公司拒赔。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2时40分,被告陈志敏驾驶京A×××××号车沿黄骅市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5国道398KM+25.6M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王洪军驾驶的冀J×××××号相撞,造成王洪军及乘车人孙国香、王晓梦、孙荷、王奥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洪军所受的伤经医疗部门诊断为:左额部、左眼睑、左颧弓等十余处皮裂伤,头外部、面部多发皮裂伤,右十指骨折、右足第五跖骨近端骨折等伤情,经法医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余三伤者均为头外伤,面部擦伤,软组织挫伤等伤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志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洪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孙国香、王晓梦、孙荷、王奥无责任。被告陈志敏驾驶的京A×××××号车的实际车主为陈志敏本人,该车挂靠在北京鲁海恒创公司名下从事营运,并在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志敏为四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庭审中原告方认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的部分如下:王洪军损失:1、医疗费12744元(证据是收费收费、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2、伙食补助费5000元(100元/天×50天××3、误工费3780元(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日42元误工90天,证据是户口页及身份证××;4、护理费6330元(由王洪军表弟白延铎一人护理住院期间50天,按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日126.6元。证据是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伤残赔偿金20372元(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年×20年×10%,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6、鉴定费800元、检查费830元(证据是鉴定检查票据××;7、精神抚慰金5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4536元(原告儿子王奥2008年8月8日出生,抚养11年,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48元/年。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提供户口页、家庭关系证明××;9、车损13136元(证据是车损鉴定报告、行驶证××;10、施救费600元(证据是施救收费票据××;11、车损鉴定费594元(证据是车损鉴定收费票据××;12、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王洪军应确认的损失合计为:74222元(其中医疗费项下17744元,伤残项下42148元,财产项下14330××。孙国香损失:1、医疗费1733元(证据是收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2、伙食补助800元(100元/天×8天,原告主张住院天数为21天,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但所提供的病历载明住院天数为8天,故伙食补助费应确认为800元××;3、误工费84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1260元,属请求数额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误工天数应确认为20天,误工费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42元/天,误工费为840元××;4、护理费1013元(原告请求护理费2658.6元,属请求数额过高,原告实际住院8天,按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126.6元/天,护理费应确认为1013元××;5、交通费100元(本院酌定××。孙国香应确认的损失合计为:4486元(其中医疗费项下2533元,伤残项下1953元××。王晓梦损失:1、医疗费1742元(证据是收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2、伙食补助800元(100元/天×8天××;3、误工费84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1260元,属请求数额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误工天数应确认为20天,误工费按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42元/天,误工费为840元××;4、护理费1013元(按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日126.6元×8天××;5、交通费100元(本院酌定××。王晓梦应确认的损失合计为:4495元(其中医疗费项下2542元,伤残项下1953元××王奥损失:1、医疗费2071元(证据是收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2、伙食补助800元(100元/天×8天××;3、护理费1013元(按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日126.6元×8天××;4、交通费100元(本院酌定××。王奥应确认的损失合计为:3984元(其中医疗费项下2871元、伤残项下1113元××;综上,四原告上列应予确认的损失合计为87187元(其中医疗费项下25690元,伤残项下47167元,财产项下14330元××。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四原告经本院确定的损失87187元,应首先由被告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在被告陈志敏的京A×××××号车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根据本次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损失比例赔付四原告医疗费8413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47167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王洪军车辆损失2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57580元××。其余29607元,由被告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在被告陈志敏的京A×××××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70%的责任,赔付四原告各项损失20725元。被告天平财保北京分公司对原告方的损失赔付后,被告北京鲁海恒创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陈志敏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被告陈志敏的京A×××××号车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洪军、孙国香、王晓梦、王奥各项损失78305元(该款项赔付到位后,王洪军、孙国香、王晓梦、王奥返还被告陈志敏垫付款10000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原告王洪军、孙国香、王晓梦、王奥损失赔付后,被告陈志敏、北京鲁海恒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三、被告陈志敏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洪军、孙国香、王晓梦、王奥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福祥审判员胡德忠审判员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