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什得与孙伟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什得,孙伟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96号原告:孙什得,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章,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潘俊祥,安徽省涡阳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芳才,安徽省涡阳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什得诉被告孙伟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什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什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什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什得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