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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某乙,学生。委托代理人孟建国,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宪群,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赵某乙每年至少看望原告赵某甲两次,原告赵某甲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案件���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乙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赵某乙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