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葛海军、吴国良与吴国良、张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军,吴国良,张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43号原告:葛海军。委托代理人:韦杰。被告:吴国良。被告:张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军与被告吴国良、张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