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965号原告:刘国栋,男。委托代理人:朱先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新世纪蓝湾购物商厦对过沿街楼。诉讼代表人:张仕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洪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