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兴兆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兴兆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1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婧,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兴兆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求贤街17号。法定代表人史国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群,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修会永,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斯特公司)因与北京市兴兆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八十六元,由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