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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立钦、林祖斌与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钦,林祖斌,林志坚,叶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周立钦,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柘荣县。原告林祖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福鼎市。被告林志坚,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经营者,住柘荣县。被告叶玉金,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柘荣县。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叶玉金所有的价值约35000元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并提供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立钦、林祖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叶玉金所有的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二、从即日起停止办理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的转让等他项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