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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周大平,系甘州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某。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