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周大平,系甘州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某。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