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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师海军与被告林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海军,林科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师海军,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林科东,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海军与被告林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师海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