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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朱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928-1号原告:朱亮。委托代理人:吴利平、韩杰,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杭州御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2幢A11、12、13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委托代理人:金伟勋、刘佳跃,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亮诉被告杭州御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3元,由朱亮负担。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