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文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黄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黄徐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吴文年,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徐林,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年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黄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黄徐林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文年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