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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4月自由恋爱,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出生。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为被告染上毒瘾,不务正业,经其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不能照顾家庭,不能履行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由其抚养。被告王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由恋爱,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偶有争吵矛盾。本院认为,对待婚姻双方应当慎重和珍惜,双方婚后应该和睦相处,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共同维系和谐的夫妻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不错,夫妻之间有争吵矛盾实属正常。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