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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殷秀山与被告袁喜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山,袁喜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殷秀山,现住址前郭县。被告袁喜坤,35岁,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山与被告袁喜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秀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秀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源:百度搜索“”